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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协会旅游商品与装备分会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8-01-20      来源:中国旅游协会旅游商品及装备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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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商品与装备分会(英文名称China Tourist Commodities And Equipm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TCEA)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简称中国旅游商品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中国旅游商品、旅游装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协会或分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会员单位协作,为促进我国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市场的繁荣、稳定,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受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旅游协会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本分会的网址:http://www.chinatce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承担行业资质认证、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向会员宣传、介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三)收集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

  (四)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应用技术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六)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旅游商品与装备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开展有关旅游商品、旅游装备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类商品会员单位间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国同类商品会员单位联盟建设。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与沟通,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

  (九)以中国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促进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帮助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开拓国际市场。在对外经济交流、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

  (十)根据需要,依法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相关刊物,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

  (十一)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分会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承认和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提出加入本分会的申请;

  (三)在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分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分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分会调处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七)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八)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分会内解决;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分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已是与本分会签订《会员合作协议》的省市区旅游商品或旅游装备协会(分会)的会员,接受本管理办法,经该省市区旅游商品协会(分会)推荐,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并不再向本分会缴纳会费,仅交纳会员证的工本费。对其中担任本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会员减交相关等级的会费。

第十八条  与本分会签订《会员合作协议》的省市区,本分会不再直接发展普通会员。该省市区旅游商品协会(分会)按照相关规定发展该省市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以书面或会员可接受的方式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具体程序由本分会决定,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决定本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分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分会会员资格;

(二)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中国旅游协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中国旅游协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

经中国旅游协会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分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根据中国旅游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或制定本分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中国旅游协会的有关规定或指导意见,执行或制定本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 1/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59名,且为单数,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职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监事会或1/3常务理事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最多不超过28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分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财务纳入中国旅游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不截留会费收入,不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旅游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12月1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旅游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